(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浩与刘全鹏、赵学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刘全鹏,赵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64号原告:周浩,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刘全鹏,男,1975年12月2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学红,女,1973年1月28日,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刘全鹏、赵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申请对两被告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新城B区春秋北路河瑞景花园XX-XX号两上两下门面房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周浩用一辆奔驰商务车(皖A×××××)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全鹏、赵学红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新城B区春秋北路和瑞景花园XX-XX号两上两下门面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