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喜昌与被执行人黄福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昌,黄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3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昌,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黄福美,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喜昌与被执行人黄福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喜昌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福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福美与其丈夫黄顺增有家庭共有的以黄顺增名义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福美家庭共有的以其丈夫黄顺增名义的银行存款8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洪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