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坚、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坚,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璇,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坚,系台州市路桥区庆宇通讯设备商行经营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电子数码城二层)。被告: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任保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茅常虹,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坚、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葛欠喜助理审判员 黄 维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