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金钱、谢桂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64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委托代理人郑洁萍、李梦笑。被告胡金钱。被告谢桂芳。被告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钱。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秀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胡金钱、谢桂芳、浙江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25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325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许 炯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方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