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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冉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冉某,农民。被告阮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冉某诉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