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商辖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鲍桂霞与南京雨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桂霞,南京雨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辖初字第26号原告鲍桂霞,女,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奚洁虹,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雨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36号,实际营业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法定代表人俞章礼,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海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桂霞诉被告雨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雨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鲍桂霞与被告雨润公司签订的《单店特许加盟合同》第23条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第24条载明“该合同于2012年3月16日在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签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约定,故建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雨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