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与赵挺、赵利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赵挺,赵利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60号原告: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代表人:黄松标。委托代理人:李伯祥。被告:赵挺。被告:赵利达。原告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与被告赵挺、被告赵利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星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