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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与赵挺、赵利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赵挺,赵利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160号原告: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代表人:黄松标。委托代理人:李伯祥。被告:赵挺。被告:赵利达。原告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与被告赵挺、被告赵利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星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松标冲压拉丝厂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