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叶悦锋诉被告关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悦锋,关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62-1号原告叶悦锋,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现住*****,身份证号码:*****。被告关志平,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现住*****,身份证号码:*****。原告叶悦锋诉被告关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悦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3日,被告关志平以借款做生意(开鸿鑫公司)为理由,制做了假房产证,向原告借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关志平一直拒绝归还上述借款(利息),被告关志平欠债不还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和利息(含逾期违约金)共约16500元(按双方约定至起诉日暂为1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被告关志平向原告叶悦锋借取现金15000元,并出具借据给原告,确认“今借叶悦锋现金人民币共壹万伍仟元正(¥15000)借期一个月,逾期按千分之五计日息”。期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付欠款,被告拒绝归还,后原告发现被告还曾向其他人借款,于是对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产生怀疑,原告到房产档案局进行核实,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是一个假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诈骗,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另查:2013年3月6日,被告关志平涉嫌诈骗原告叶悦锋案涉的15000元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关志平涉嫌诈骗原告叶悦锋案涉的15000元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所涉及的被告关志平收取原告叶悦锋15000元之事,已被公安机关作为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悦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已收取的受理费106.5元(原告叶悦锋预交)退回原告叶悦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炯君代理审判员 严志刚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关乐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