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康宁如与如东县河口镇十里桥经济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宁如,如东县河口镇十里桥经济合作社,江苏金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奚宝勤,郑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宁如。委托代理人姚祖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河口镇十里桥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缪文明。委托代理人薛松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金余。委托代理人丛桂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耿耿。原审被告奚宝勤。原审被告郑秀娟。上诉人康宁如因与被上诉人如东县河口镇十里桥经济合作社、江苏金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奚宝勤、郑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栟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宁如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宁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上诉人康宁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