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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学丽与被告许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丽,许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金学丽,女,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克斌,男,汉族。被告许则强,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丽与被告许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学丽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学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学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