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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丁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负责人王清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菊,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晓龙,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被告丁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肥东农��合作银行撮镇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为580元,由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