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瑞康物资有限公司与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瑞康物资有限公司,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608号原告舟山市瑞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缪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林城街道林城街150号。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忠琪、冯樑,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受理原告舟山市瑞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舟山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舟山市瑞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8元,减半收取9754元,由原告舟山市瑞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