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海盐县武原镇科曼印刷包装厂与上海金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武原镇科曼印刷包装厂,上海金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711号原告:海盐县武原镇科曼印刷包装厂。负责人:袁根英。委托代理人:张峻。被告:上海金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武原镇科曼印刷包装厂诉被告上海金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县武原镇科曼印刷包装厂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武原镇科曼印刷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元,由原告海盐县武原镇科曼印刷包装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