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来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来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星大道北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才。委托代理人魏娟,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来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瓦房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卢蓉芳。委托代理人阳弘坤。本院审理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来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来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四川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