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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毛昱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毛昱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凤麟。被告:毛昱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昱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