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尹健全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健全,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尹健全。被告:罗军。原告尹健全诉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四千元,并从2011年5月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东海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健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5月3日,被告罗军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清偿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虽经多次催讨,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尹健全借款计人民币4000元,并自2011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龙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