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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调确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建良、徐炳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良,徐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调确字第42号申请人:杨建良。申请人:徐炳坤。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建良与申请人徐炳坤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建良与申请人徐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8月9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徐炳坤归还给申请人杨建良借款25000元,款定于2013年9月25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3年11月27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徐炳坤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任意一期期限全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建良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申请人杨建良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