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债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翟洪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王素英,翟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5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张中科,行长。委托代理人方世平,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利秉芹,该行职员。被告王素英。被告翟洪亮。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姚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7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含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于法定缴费期间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