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利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利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利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利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