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与王振武、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王振武,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凯。委托代理人王晓辉。被告王振武。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洪双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武、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7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9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国荣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武、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判决。本院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王振武驾驶属其本人所有的牌号为浙G×××××号车从文晖路东向西行驶至520号时违反禁止标线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晓辉驾驶的属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振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维修花去车辆修理费700元,停运1天,原告主张停运损失过高,本院认定为400元。浙G×××××号车在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城站支行;账号:1202027719900039826)二、被告王振武赔偿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停运损失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振武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