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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胡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胡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630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程某。委托代理人:范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顾某。原告崔某与被告胡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无法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分割,现原告于2013年8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收取500元,连同邮寄费用40元共计54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蒋某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