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书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书臣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486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书臣,男,汉族,成年,住。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书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刘书臣所有的400型皮棉600件,共计142.47吨,扣押于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扣押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交易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