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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彭诈骗罪刑事裁定书63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3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卷宗,提审上诉人潘某,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4月,被告人潘某在本市罗湖区凯利宾馆××休闲会所认识了被害人韦某林,并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潘某为博取韦某林的信任,向韦某林虚构其在香港有80万的股票、在本市罗湖区水库新村经营一家五金店,并假装要与韦某林结婚。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先后编造其银行卡不能刷没钱结账、去香港抛股票没路费、抛股票需手续费、表弟在武汉出事需借钱、小孩要交学费等各种借口骗取韦某林的钱,共计105438元人民币。2012年5月5日,韦某林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2月11日,江苏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到启东市吕四港镇××村××组家中将被告人潘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潘某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主要证实2013年2月11日,江苏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到启东市吕四港镇××村××组家中将被告人潘某抓获。3、涉案银行帐号的开户资料及银行明细,主要证实被害人韦某林于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2400000394××的开户资料及2011年10月8日至2013年3月1日的交易明细。4、被害人提交的刷卡凭证、转账凭证,证实被害人多次为被告人刷卡消费及向被告人的农业银行转账情况。5、QQ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息记录,证实被告人潘某编造以自己被派出所关押为由向被害人借钱的事实。6、出入境记录,主要证实被告人潘某并无港澳出行记录且其并未办理过港澳通行证。二、证人证言:证人韦某赞的证言,证人韦某赞是被害人韦某林的父亲,其证实被告人潘某与其女儿韦某林确立男女关系后,以各种理由向其女儿借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韦某赞辨认出潘某即是骗取其女儿钱的人。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林的陈述,其与被告人潘某是于2011年8月份认识,相识之初,被告人潘某对被害人韦某林称其在香港有80万元的股票,并且在水库新村经营一家五金店。一个月后两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从2011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潘某供述称,其在认识被害人韦某林至其被抓获期间一直无工作。“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我先后以要去香港抛股票需路费、手续费;表弟出事需借钱;手机掉到水里需维修;小孩手烫伤需治疗费;请工商局吃饭;朋友周军出车祸需凑钱;在成都追债打伤人需赔医药费等借口向韦某林借钱,具体每次借多少钱,我不记得了”。“认识韦某林期间,我跟韦某林讲过香港有80万的股票及在罗湖水库新村经营五金店,我还承诺跟她结婚,所以,她就一直相信我。这些都是编造的,假的”。被告人潘某称韦某林以给现金、存款、转账、消费买单的方式给钱的。原判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某上诉提出:其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给予其的钱财都是被害人自愿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轻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潘某关于本案系借款纠纷而非诈骗的上诉意见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姜  君  伟审判员 邱  彩  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费娅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