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岑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京勇,唐华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岑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京勇,男,36岁。辩护人覃小勇,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华宗,男,49岁。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字(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及被告人邓京勇的辩护人覃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1日以来,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与赖德伟(已死亡)租赁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高某某房屋一楼,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开设赌场,从中盈利人民币24000元。2013年5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邓京勇、唐华宗等人抓获归案。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让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覃小勇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邓京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邓京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1月份以来,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与赖德伟(已死亡)在邓京勇租赁的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高某某房屋一楼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而从中抽取渔利,共获利人民币24000元。2013年5月24日,公安人员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邓京勇、唐华宗及黎XX等多名参赌人员,并扣押部分赌资及赌具扑克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租房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村委会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人胡某某、梁某某、廖某某、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邓某某、邓某某、关某某、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宣判前,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通过亲属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4000元退至���院。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对二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出于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覃小勇提出被告人邓京勇自愿认罪,且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作了考虑。根据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上,根据被告人邓京勇、唐华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京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唐华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三、被告���邓京勇、唐华宗通过亲属退至本院的犯罪所得款人民币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新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廖红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