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贠海波申请宣告贠保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贠海波,贠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贠海波,男,32岁。被申请人贠保庆,男,55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贠海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贠保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现因需要对被申请人贠保庆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人贠海波特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