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9-07-31
案件名称
刘建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建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设,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8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建设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机动车在虞城县稍岗乡三庄村村室北的公路上倒车时,将行人孙富辉撞倒致死,刘建设遂驾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富辉无事故责任。2013年2月28日,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刘建设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刘建设赔偿孙富辉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公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建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设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刘建设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万晓刚审判员 傅玉杰审判员 马钦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