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娟与高军、于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高军,于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王娟,农民。被告高军。被告于爱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高军、于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