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秦玉平与云浮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平,云浮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秦玉平,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云浮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黄务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平诉被告云浮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平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云浮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反诉,原告秦玉平以被告云浮市三星电器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玉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伟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