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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施文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施文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义乌市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春根。委托代理人吴淑萍。被告施文美。原告义乌市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施文美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厉茂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商苑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11月通过选举成立,被告系原告委员。2012年11月17日,经征求各委员意见,明确业委会成员的具体分工。被告担任秘书长兼财务监督一职,主持业委会日常事务、分管财务审核和监督,并保管物业合同、���主委员会委员备案表等资料。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被告持有全体委员备案表却迟迟不去办理备案手续,原告召开两次会议要求被告交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备案表,被告拒不履行。原告认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备案表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应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商苑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备案表一份。本院认为,被告施文美作为原告业委会的成员,原、被告关于备案表发生的纠纷,是业主委员会内部履行职务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财产和人身关系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商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