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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凌海大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凌海大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杨某甲,女,194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杨某乙,女,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吴毓河,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丙,男,53岁,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张崇江,系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丁,女,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申永吉代理审判员  任 亮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