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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敏与马世友、马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马世友,马世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王敏,农民。被告:马世友,农民。被告:马世根,农民。原告王敏与被告马世友、马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世友、马世根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0日,被告马世友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马世根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要,40000元本金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马世友、马世根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被告马世友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马世根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要,40000元本金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及被告的身份信息予以证明,业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世友向原告王敏借款40000元,被告马世根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世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敏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马世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马世友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马世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马世友在履行时应增付8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公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