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胡佑文与金云强、张洛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佑文,金云强,张洛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53号原告:胡佑文。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金云强。被告:张洛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佑文与被告金云强、张洛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佑文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胡佑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佑文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尚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