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林娟与吴三春、金志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林娟,吴三春,金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林娟。委托代理人:李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三春。一审被告:金志文。再审申请人张林娟因与被申请人吴三春、一审被告金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林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