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于世成、王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于世成,王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张立新。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邓少辉,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世成,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系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龙,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于世成、王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开庭审理,双方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世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立新购鸡款210.000.00元,双方自行交接后,再无其它纠纷,此案终结。故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9.00元由原告承担。审���长刘福新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李雨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