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彭志新与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新,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彭志新,男。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忠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志新与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