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劲贤与余劲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291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劲贤。第三人张志伟。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劲贤、第三人张志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第三人张志伟名下的瑞安市安阳街道隆欣佳园X幢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第三人张志伟名下的瑞安市安阳街道隆欣佳园X幢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