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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建义与秦京建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义,秦京建,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义,男,。被执行人秦京建,男,。被执行人李金龙,男,。王建义依据(2012)西民初字第5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京建、李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建义以秦京建、李金龙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秦京建、李金龙偿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二百万零九千三百四十六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中,我院查明秦京建从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购买京两辆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两辆车仍然登记在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名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秦京建所有的,登记在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名下的京车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中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