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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段小文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某,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段某,男,汉族,武乡县丰州镇某村人。被申请人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维新;职务主任住址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申请人段某与被申请人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民委员会因建筑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民委员会在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涌泉信用社内存款79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乡县涌泉乡窑上坡村民委员会在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涌泉信用社内存款798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