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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林瑞杰与林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杰,林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林瑞杰,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剑星,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杰与被告林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瑞杰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林剑星私有的闽E6××××轿车一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瑞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林剑星私有的闽E6××××轿车一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