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翟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1138号原告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上海祥树实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肖玉良,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正明(系原告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梁新春,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被告张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双方决定结婚,原告父母给予被告20万元人民币作为彩礼,并在2013年2月过年期间又给了被告钻戒四枚作为婚礼当日使用。2013年3月7日,原、被告在上海办理登记结婚,并确定于2013年5月11日举办婚礼。在筹备婚礼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为此原告父母又给了被告一个黄金手镯,但矛盾并未化解,后来发展到动手,尤其在婚礼当日矛盾加剧,但总算把婚礼办完。2013年5月13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惊动了派出所,被告随后于当日晚回到沈阳,再未回上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返还20万元彩礼及钻戒四枚和黄金手镯一个,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关于原告所述的彩礼20万元彩礼及钻戒四枚和黄金手镯一个,被告确收到了。但都是原告家人自愿给被告的。被告认为,只要双方积极沟通,对今后的日子好好规划一下,就可以经营好我们今后的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翟某与被告马某于2013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户口本、被告出具的字条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翟某与被告马某系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较短,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本着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原则,和睦度过婚姻的“磨合期”,并从家庭长远利益的角度考虑,加强沟通,增进信任,共同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相信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代 姗 姗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