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伞英与龙游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伞英,龙游县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周伞英,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301033646)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德荣,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游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王银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伞英与被告龙游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