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袁云华、王晓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4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袁云华、王晓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云华因犯罪被判刑,现正保外就医,登记在被执行人袁云华名下位于奉化市奉南路220号房产及浙B×××××汽车已被我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8月9日,被执行人袁云华、王晓意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254713.3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639.5元,保全费520元,申请执行费3926.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14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