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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对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李某某全部负担。审 判 长  刘录海审 判 员  王江瑞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