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对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李某某全部负担。审 判 长 刘录海审 判 员 王江瑞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