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黄文全与古安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全,古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全,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古安伦,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古安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安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