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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夏训银与陈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训银,陈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夏训银。被告:陈新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训银与被告陈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8月9日15:30在本院金乡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年8月9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夏训银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力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