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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与许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许利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涉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咏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利东,系火宫馆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利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