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勾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勾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青阳岔镇。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小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