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勾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勾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青阳岔镇。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小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