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范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17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2)户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之女范某某2008年的抚养费72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案件款75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户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之女范某某2008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