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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周某,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苏坊镇长义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苏坊镇长义村*组,农民。周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应履行案款1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2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一次性给付周某人民币捌仟元,(其中,杨某财物折价2000元、放弃200元)。且被执行人已履行,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孙百顺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