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王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敏杰,男,工人。被告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新民,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男,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建斌,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源公司)、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敏杰、被告秦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华的委托代理人伍新民、被告雷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2月9日,被告秦源公司借原告现金1000000元,月息千分之十,由被告雷某担保,2011年8月12日,被告秦源公司归还借原告款50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诺2012年底全部清偿,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现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雷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秦源公司辩称,原告王某诉称事实属实,对被告雷某是否是担保人,秦源公司不发表意见。被告雷某辩称,该笔借款已超诉讼时效;被告雷某在本案中只是见证人,并非担保人;2012年8月12日的还款事宜被告雷某并未参与。综上所述,法院应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雷某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0年2月9日借款协议1份、2011年8月12日还款计划1份、东亚银行汇款单1份,证明被告秦源公司欠原告王某款事实成立,被告雷某系担保人;2、视听资料1份,证明被告雷某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被告秦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雷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石晓军等4人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雷某不是本笔借款的担保人,而是见证人。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秦源公司对原告王某所举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对2号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雷某对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雷某是见证人而非担保人,还款计划被告雷某未参与,汇款凭证与被告雷某无关,对原告的2号证据不认可,认为其不能证明被告雷某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和还款计划的参与人。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被告雷某的同意,证据来源不合法,该录音资料并未提到谁是担保人。原告王某对被告雷某的证据不认可,被告秦源公司对被告雷某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原告王某所举的1号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秦源公司借款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雷某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被告否认,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可认定被告异议成立;对被告雷某提供的证据,原告有异议,该证据证人也未出庭作证,原告也未向法庭说明理由,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异议成立。依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2月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源公司达成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秦源公司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2月9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月息10‰,见证人为被告雷某。2011年8月1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东亚银行贷款下来后,先还款500000元,从9月开始每月还100000元,2012年元月底前全部还清。2011年8月22日,被告秦源公司向原告王某清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下欠50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秦源公司向原告王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主张偿还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应按双方约定计算。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雷某系见证人,而非担保人,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是在被告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雷某否认,其不能证明被告雷某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故要求被告雷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原告王某款500000元,并从2011年8月12日起按10‰支付利息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润潮审 判 员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建 关注公众号“”